在1949年印花法令下,所有房屋转让文件必须缴交印花税。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房屋转让的印花税可被豁免或折扣。 (1)房屋价格低于RM250,000-00的买卖 根据2008年印花税(免除)条例 [P.U.(A) 211/2008],购屋者可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屋买卖中可享有50%印花税回扣: (a) 房屋买卖合约在2007年9月8日至2010年12月31日之间签署; (b) 购屋者必须是本国国民; (c) 所有国民仅能享有一次印花回扣; (d) 房屋价格不超过RM250,000.00;及 (e) 有关房屋必须是民宅。 所有符合条件并有意申请以上印花税回扣的购屋者,必须在提呈买卖文件于国家税收局时,提呈一份宣誓书,宣誓有关房屋价格不超过RM250,000.00。 (2)夫妻之间的房屋转让 夫妻之间不涉回酬的房屋转让,在2007年印花税(免除)条例 [P.U.(A) 420/ 2007] 下可享有印花税豁免,即有关房屋转让不许缴付任何印花税。申请人必须提呈结婚证书予国家税收局,方能享有此项印花税豁免。 (3) 父母与孩子之间的房屋转让 除了夫妻,父母与孩子之间不涉报酬的房屋转让也在2002年印花税(免除)条例 [P.U.(A) 7/2002]下享有印花税回扣,但是,有关回扣为50%,而非全数豁免。申请人必须提呈孩子的身份证予国家税收局,以证明双方的关系方能获得有关印花税回扣。 虽然夫妻及父母与孩子之间不涉报酬的房屋转让均能享有印花税回扣,但是,兄弟姐妹及公公婆婆与孙子之间不涉报酬的房屋转让并没有享有任何印花回扣。 (4)相关公司之间的房地产转让或买卖 根据1949年印花税法令第15A条文,以下相关公司之间的房地产转让或买卖,可享有印花税全数豁免: (a) 卖方(Transferor) 直间或间接(即通过其他公司)拥有买方(Transferee)超过90%股权;或 (b) 买方(Transferee) 直间或间接(即通过其他公司)拥有卖方(Transferor) 超过90%股权;或 (c) 任何第三方同时直间或间接(即通过其他公司)拥有买卖双方超过9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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