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主居者租户访客须遵守居民协议书条款



近年,许多房屋发展形势趋向围篱保安(Gated and Guarded Community)(“GACOS”)的房屋计划。
在这类共管房屋计划 (Strata Development)下,住屋者将会与其它在同个共管房屋计划的住屋者共享一些共同建设或设施 (Common Facilities)。此类共管房屋计划是依照现有公寓共管的法律结构而统一规划的。
为了制定住屋者使用共同建设或设施的条例,购屋者在向发展商购买房屋时除了必须签署一份由法律特定的买卖合约,也必须签署一份附加的居民协议书(Deed of Mutual Covenants,简称为DMC)。

拟定权利责任
DMC基本制定居住者共享共同建设或设施的共享权及责任。一般上,DMC将制定共同建设或设施的管理及其管理费,住户使用权,偿债基金,保险,垃圾处理,停车位,装修条例,等等。
与一份由法律特定的买卖合约不一样,DMC的条款并不受法令的管制及约束。因此在签署DMC前,购屋者必须细读并了解所有的住屋条例。一旦购屋者签署了DMC,即所其中条款束缚。

违例可被罚款
此外,除了屋主本身必须遵守DMC制定的条例,DMC一般也制定屋主必须确保其单位其它任何居住者,包括家人,租户甚至访客遵守DMC的条款。
如果居住者违反共同建设或设施条例,发展商有权利根据DMC向有关居住者或屋主收取罚款。
DMC内的所有条例将维持有效,直至联合管理机构(Joint Management Body)成立并另行制定共同建设或设施的条例。
致陈佐彬律师:
有一些公寓产业问题想征求您的意见。问题如下,
1)请问发展商和 architect 可以是同一个老板吗?会不会利益冲突?
2)发展商要把我的LAD 分成6个月摊还,每个月500令吉,我可以要求一次过
     还清吗?如果他们不肯我可以怎么办?
3)请问Join Management Body (JMB) 是由谁提议成立的?屋主可不可以要求
     尽早成立JMB? 因为对发展商已完全失去信心了。虽然法律规定发展商有一
     年的期限,不过我相信大家都想尽快成立由屋主们管理的管理层。
4)如果发展商在地方政府还没有接受或者发展商还没有通过地方政府通过以
     前交上Borang E, 然后发出VP来停止LAD 赔偿。我们可不可以追究?据我
     所知,VP 和CF 应该不会超过2个星期的。现在已经超过2个月了。
     希望可以得到您的答复。谢谢。

许先生上
许先生你好:
1)如果发展商和建筑师/绘测师是同一老板的确会有利害上的矛盾。但是,建
      筑师/绘测师属于专业人士并受其专业团体及有关的专业法令管制,因此,
      利害上的矛盾及偏差的可能相对减少。
2)所谓LAD, 就是合约在延迟交屋的情形下所规定的赔偿。 发展商可以提出
      如何退还LAD的献议及付款方式,你是有权决定接受与否。如果双方不能
      达成协议,你可以到房屋部的购房者仲裁庭或法庭向发展商索赔。
3)Joint Management Body (JMB) 由发展商及所有屋主组成,第一次会议将
     由发展商在一年期限内促成。虽然如此,屋主可以集体要求发展商尽早成
     立JMB但是决定权在于发展商。
4)根据1966年的屋业发展(控制及执照)法令所制定的标准买卖合约,所有
     屋业必须在拥有完工及合格证书(Certificate of Complete and Compliance)
     方能移交。如果发展商在完工及合格证书颁发前就移交,有关发展商已经
     违反合约及条例,你有权对有关发展商采取法律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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